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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县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
为加强校风建设,严格学生管理,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,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,根据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》、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等规定,结合本校实际,经校长办公会批准,职代会和家委会讨论通过,特制定本条例。
一、总则
1.批评教育分两种
(1)口头批评:不行形成书面材料,只点名现象和事实,受到口头批评的学生,扣除综合评价分2分。
(2)通报批评:形成书面材料,张榜公告。受到通报批评的学生扣除综合评价分5分。
2.纪律处分六个等级
(一)旷课
凡旷课都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。
1、一学期旷课节数在10节以下者,按《学生操行成绩量化规定》扣其综合评价3分。
2、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节以上不满20节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3、一学期课累计达20节以上不满30 节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4、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节以上不满50 节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5、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不满90节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
6、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(注:上午4学时,下午2学时,早自习1学时,晚自习2学时,一天按10学时计 无故不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比照学习时间以旷课来处理)
(二)作弊
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,竞赛等,不按规定进行,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成绩和名次,均为作弊行为。
1、考试作弊或参与作弊者,该科成绩按零分计,原则上不得参加正常的补考,并视其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2、竞赛中作弊者,除取消成绩和名次外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(三)骂人,侮辱他人人格、散坏集体荣誉
1、侮辱老师、管理人员、学生管理干部,拒不接受教育以及打击报复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2、恶语中伤,用QQ、微信等网络谩骂他人,侮辱他人人格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3、用各种方式败坏集体荣誉的,视情节严重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四)打架
对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,殴打他人,除按过错责任赔偿医药费外,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。
1.动手打人,未造成严重后果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2.动手打人,致他人轻微伤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3.动手打人,致他人轻伤以上或恶劣影响,交派出所处理。
4.策划打架,并造成一定后果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5.以劝架为名,偏祖一方,使打架事态扩大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6.凡抱团结伙、打架斗殴、以大欺小、以强凌弱的,参与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:主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。对主动交代认错并揭发检举他人者,可从轻处理。
7.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:①未造成后果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②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8.触犯刑律者,送司法部门处理,违反“治安管理处罚条例”者,送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(注:为了处理问题的公正公平,医疗检查结果正常,医疗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)
(五)偷盗及骗取国家、集体或个人财物者
对偷盗拿摸,诈骗集体和他人财物者,除追回赃物赃款和赔偿损失外,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:
1.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下(不含1000元)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2.作案价值:1000元以上(含1000元)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3.对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,给予勒令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4.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(六)损害公私财物
凡损坏公私财物均应照价赔偿,对有意损坏者,除赔偿外,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。
1.金额在50元以下者,给予通报批评。
2.金额在50元以上,100元以下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3.金额在100元以上,500元以下者,给予严重警告除分。
4.金额在500元以上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5.故意损坏公私财物,并在调查处理中不主动认识错误,不按期执行赔偿者,加重处分。
(七)违反请假制度和作息时间
学生应遵守作息时间,外出必须按学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。若填写请假信息不真实:私自外出:请假逾期不归,留宿校外,通宵上网,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,第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若翻墙外出,则给予留校察看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。对攀爬(向上或向下)房屋、阳台或跳楼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八)严禁在校园内抽烟、饮酒酗酒、不按规定藏匿或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或吸食毒品
1.不准学生在校内或公共场所抽烟,对抽烟学生一经查实,学校将进行严肃教育和处理: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: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,第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第四次给予记过处分,第五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第六次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2.严禁饮酒酗酒。学生不准在校内酗酒,外出活动不准饮酒、酗酒:如发现学生喝酒酗酒应作隔离教育和处理。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分,发现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发现第三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3.严禁在规定的时间外藏匿或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。如发现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外藏匿或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,应立即收缴代为保管,并给与严肃教育和处理: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,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第三次给予记过处分,并让家长带回教育一周;第四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第五次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4.对吸食毒品者,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九)严禁结伙抱团、校园欺凌
不准结伙抱团,学生应建立正常人际关系,同学之间友爱互助。对结伙抱团、赌博偷盗、打架斗殴、拉帮结派对他人实施校园欺凌者,学校将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十)严禁私自下河游泳
严禁私自下河游泳,一旦发现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如与他人结伴下河游泳,造成人身伤害者,责任自负。
(十一)严禁携带隐藏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
严禁携带隐藏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。如有管制刀具应主动上交学校登记管理。对携带隐藏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不上交者,一经查实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,并移交当地派出所处理。
(十二)严禁在校谈恋爱
1.学校提倡文明交往,对违犯《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谈恋爱者,一经查实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并通知家长教育。
2.凡道德作风败坏、行为越轨、与异性同居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十三)对于有严重抑郁症等不适宜在校学习者应予以劝其退学;对在校期间服用过量安眠药、服用毒药、跳楼未遂等自杀行为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十四)对传看淫秽书刊.影像,用手机.互联网传看淫秽视频者,一经查实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(十五)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、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1.凡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罚款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2.凡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1.学生有本办法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违法行为,但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了危害后果的,可参照本办法相应条款给予处分。
2.认错态度不好,加重处分一级。
3.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,加重一级处分。
4.在校期间已经受过纪律处分者,加重一级处分。
5.对检举揭发者威胁恐吓.打击报复者,加重一级处分。
6.能主动交代错误,有悔改表现,减轻一级处分。
7.主动提供情况,揭发他人违法违纪为属实,减轻一级处分。
8.凡受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以上者,取消本学期奖学金和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。
9.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由学工处研究决定,主管校领导审核。
10.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,由学工处提出处理意见,并附调查材料,上报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。
11.处分决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,并由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,允许本人申诉。
12.凡违纪学生由班主任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。
13.受处分的学生的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,并将处分决定告知父母。在受处分半年后可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班级讨论后证明确有改正错误者,可撤销处分。
14.本办法由学生管理中心负责解释。
一、总则
学生违反校纪校规,视其情节轻重,影响大小,认识态度,给予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。目的在于让学生认识错误,纠正错误,规范行为,努力成才。
1.批评教育分两种
(1)口头批评:不行形成书面材料,只点名现象和事实,受到口头批评的学生,扣除综合评价分2分。
(2)通报批评:形成书面材料,张榜公告。受到通报批评的学生扣除综合评价分5分。
2.纪律处分六个等级
(一)警告(二)严重警告(三)记过(四)留校察看(五)勒令退学(六)开除学籍。
(一)旷课
凡旷课都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。
1、一学期旷课节数在10节以下者,按《学生操行成绩量化规定》扣其综合评价3分。
2、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节以上不满20节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3、一学期课累计达20节以上不满30 节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4、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节以上不满50 节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5、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不满90节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
6、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(注:上午4学时,下午2学时,早自习1学时,晚自习2学时,一天按10学时计 无故不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比照学习时间以旷课来处理)
(二)作弊
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,竞赛等,不按规定进行,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成绩和名次,均为作弊行为。
1、考试作弊或参与作弊者,该科成绩按零分计,原则上不得参加正常的补考,并视其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2、竞赛中作弊者,除取消成绩和名次外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(三)骂人,侮辱他人人格、散坏集体荣誉
1、侮辱老师、管理人员、学生管理干部,拒不接受教育以及打击报复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2、恶语中伤,用QQ、微信等网络谩骂他人,侮辱他人人格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3、用各种方式败坏集体荣誉的,视情节严重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四)打架
对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,殴打他人,除按过错责任赔偿医药费外,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。
1.动手打人,未造成严重后果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2.动手打人,致他人轻微伤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3.动手打人,致他人轻伤以上或恶劣影响,交派出所处理。
4.策划打架,并造成一定后果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5.以劝架为名,偏祖一方,使打架事态扩大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6.凡抱团结伙、打架斗殴、以大欺小、以强凌弱的,参与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:主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。对主动交代认错并揭发检举他人者,可从轻处理。
7.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:①未造成后果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②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8.触犯刑律者,送司法部门处理,违反“治安管理处罚条例”者,送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(注:为了处理问题的公正公平,医疗检查结果正常,医疗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)
(五)偷盗及骗取国家、集体或个人财物者
对偷盗拿摸,诈骗集体和他人财物者,除追回赃物赃款和赔偿损失外,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:
1.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下(不含1000元)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2.作案价值:1000元以上(含1000元)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3.对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,给予勒令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4.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(六)损害公私财物
凡损坏公私财物均应照价赔偿,对有意损坏者,除赔偿外,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。
1.金额在50元以下者,给予通报批评。
2.金额在50元以上,100元以下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3.金额在100元以上,500元以下者,给予严重警告除分。
4.金额在500元以上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5.故意损坏公私财物,并在调查处理中不主动认识错误,不按期执行赔偿者,加重处分。
(七)违反请假制度和作息时间
学生应遵守作息时间,外出必须按学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。若填写请假信息不真实:私自外出:请假逾期不归,留宿校外,通宵上网,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,第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若翻墙外出,则给予留校察看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。对攀爬(向上或向下)房屋、阳台或跳楼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八)严禁在校园内抽烟、饮酒酗酒、不按规定藏匿或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或吸食毒品
1.不准学生在校内或公共场所抽烟,对抽烟学生一经查实,学校将进行严肃教育和处理: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: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,第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第四次给予记过处分,第五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第六次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2.严禁饮酒酗酒。学生不准在校内酗酒,外出活动不准饮酒、酗酒:如发现学生喝酒酗酒应作隔离教育和处理。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分,发现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发现第三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3.严禁在规定的时间外藏匿或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。如发现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外藏匿或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,应立即收缴代为保管,并给与严肃教育和处理: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,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第三次给予记过处分,并让家长带回教育一周;第四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第五次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4.对吸食毒品者,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九)严禁结伙抱团、校园欺凌
不准结伙抱团,学生应建立正常人际关系,同学之间友爱互助。对结伙抱团、赌博偷盗、打架斗殴、拉帮结派对他人实施校园欺凌者,学校将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十)严禁私自下河游泳
严禁私自下河游泳,一旦发现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如与他人结伴下河游泳,造成人身伤害者,责任自负。
(十一)严禁携带隐藏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
严禁携带隐藏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。如有管制刀具应主动上交学校登记管理。对携带隐藏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不上交者,一经查实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,并移交当地派出所处理。
(十二)严禁在校谈恋爱
1.学校提倡文明交往,对违犯《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谈恋爱者,一经查实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并通知家长教育。
2.凡道德作风败坏、行为越轨、与异性同居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十三)对于有严重抑郁症等不适宜在校学习者应予以劝其退学;对在校期间服用过量安眠药、服用毒药、跳楼未遂等自杀行为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十四)对传看淫秽书刊.影像,用手机.互联网传看淫秽视频者,一经查实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(十五)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、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1.凡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罚款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2.凡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3.学生因违法犯罪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被处罚的,开除学籍。
1.学生有本办法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违法行为,但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了危害后果的,可参照本办法相应条款给予处分。
2.认错态度不好,加重处分一级。
3.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,加重一级处分。
4.在校期间已经受过纪律处分者,加重一级处分。
5.对检举揭发者威胁恐吓.打击报复者,加重一级处分。
6.能主动交代错误,有悔改表现,减轻一级处分。
7.主动提供情况,揭发他人违法违纪为属实,减轻一级处分。
8.凡受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以上者,取消本学期奖学金和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。
9.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由学工处研究决定,主管校领导审核。
10.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,由学工处提出处理意见,并附调查材料,上报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。
11.处分决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,并由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,允许本人申诉。
12.凡违纪学生由班主任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。
13.受处分的学生的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,并将处分决定告知父母。在受处分半年后可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班级讨论后证明确有改正错误者,可撤销处分。
14.本办法由学生管理中心负责解释。
